(2017)沪01民初24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姚行诉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行,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民初244号之一原告:姚行,女,1973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郭守敬路498号浦东软件园14幢22301-130座。法定代表人:汪勤。原告姚行与被告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姚行于2017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行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676.22元,减半收取计838.11元,由原告姚行负担。审 判 长 沈竹莺代理审判员 王 涛人民陪审员 陈幸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荣琬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