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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81民申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法裁与刘金权、姚秋英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法裁,刘金权,姚秋英,殷万中,顾东弟,翟国栋,杨盛美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1民申44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法裁,男,1964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兴化市。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刘金权,男,1963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兴化市。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姚秋英,女,1964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兴化市。系刘金权妻子。原审被告殷万中,男,1977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兴化市。原审被告顾东弟,女,1979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兴化市。系殷万中妻子。原审被告翟国栋,男,1985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兴化市。原审被告杨盛美,女,1985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兴化市。系翟国栋妻子。再审申请人法裁与被申请人殷万中、顾东弟、翟国栋、杨盛美、刘金权、姚秋英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兴化市人民法院(2016)苏1281民初75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法裁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八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邹 健审判员 倪其庆审判员 徐庆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子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