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02民初49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李成付与李建光、李云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成付,李建光,李云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02民初4939号原告:李成付,男,194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李建光,男,1993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李云建,男,1971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法定代理人:白某。职务:总经理。原告李成付诉被告李建光、李云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立案,原告李成付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成付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成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成付负担。审判员 马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