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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02民初49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李成付与李建光、李云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成付,李建光,李云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02民初4939号原告:李成付,男,194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李建光,男,1993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李云建,男,1971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法定代理人:白某。职务:总经理。原告李成付诉被告李建光、李云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立案,原告李成付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成付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成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成付负担。审判员  马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