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03执144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福建省中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陈炎铭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省中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陈炎铭,陈洪钦,福州市台江区炎铭精衣求金服饰店,福建省炎铭精衣求金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03执144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福建省中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鳌峰街道连江中路东侧与曙光支路交叉处百联大厦20层01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674005748M。法定代表人:颜玲。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亮,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炎铭,男,1973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被执行人:陈洪钦,女,1978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被执行人:福州市台江区炎铭精衣求金服饰店,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后洲街道玉环路6号中亭街改造利安苑连体部分楼3层41店面,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L2956083-X。经营者:陈炎铭。被执行人:福建省炎铭精衣求金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后洲街道玉环路6号中亭街改造利安苑连体部分楼3层41店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35895890727。法定代表人:陈炎铭。本院在执行福建省中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陈炎铭、陈洪钦、福州市台江区炎铭精衣求金服饰店、福建省炎铭精衣求金服饰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经查,被执行人陈炎铭、陈洪钦、福州市台江区炎铭精衣求金服饰店、福建省炎铭精衣求金服饰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及车辆可供执行。另查明,被执行人陈炎铭所有的坐落于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花溪南路18号橘园洲XX地块高层X-XX#楼XXX单元房产短期内无法执结外,被执行人陈洪钦、福州市台江区炎铭精衣求金服饰店、福建省炎铭精衣求金服饰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可供执行。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虽经本院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仍未能有效执结,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或由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书东审判员 叶大松审判员 陈燕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炳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