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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3执45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等没收财产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瑞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3执4532号移送执行机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权利人:北京捷迅通物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崔正实,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君铁,男,北京捷迅通物流有限公司经理,住单位宿舍。被执行人:毛瑞冰,男,1987年8月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毛瑞冰犯职务侵占一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9日作出的(2016)京0113刑初558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被执行人毛瑞冰应退赔权利人北京捷迅通物流有限公司人民币62166元。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5日依法受理并立案。就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反馈,被执行人在北京地区无房产登记信息、无可供执行存款信息、无可供执行证券信息。查到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机动车(牌号为×××)一辆,对该机动车辆本院予以查封,但由于一直未能发现该机动车辆的具体下落,致使未能采取进一步执行措施。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权利人认可法院所进行的执行工作,同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另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现本院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权利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判决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13刑初558号刑事判决第二项的本次执行程序。权利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有权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之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焦海龙审判员  单德瑞审判员  张海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于 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