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民终15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3-30
案件名称
卢氏县宏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中铁十七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三淅高速LXTJ-1标项目经理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卢氏县宏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中铁十七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三淅高速LXTJ-1标项目经理部,中铁十七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民终156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卢氏县宏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卢氏县东明镇石龙村。法定代表人:赵双存,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明义,河南永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十七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三淅高速LXTJ-1标项目经理部。负责人:王登科,该项目部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霍力力,男,1980年1月25日生,汉族,住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十七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地址:重庆市渝北区洪湖西路18号法定代表人:张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麻文波,河南洛韵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上诉人卢氏县宏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铁十七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三淅高速LXTJ-1标项目经理部、中铁十七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卢氏县人民法院(2017)豫1224民初6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卢氏县人民法院(2017)豫1224民初68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卢氏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卢氏县宏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景志贤审 判 员 乔建刚代理审判员 辛喜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申胜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