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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02财保2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2-23

案件名称

张礼德、谷彪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礼德,谷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02财保251号申请人:张礼德,男,1950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被申请人:谷彪,男,196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申请人张礼德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谷彪所有的位于宿州市汇源新村15号楼304室。并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分公司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谷彪所有的位于宿州市汇源新村15号楼304室(房地权证宿字第××号)。保全价值480000元。期限三年。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但不得买卖、抵押、转让、赠与等。案件申请费2920元,由申请人张礼德承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李 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理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