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322民初52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朱敏与林金国、朱丽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敏,林金国,朱丽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22民初5285号原告:朱敏,男,1983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被告:林金国,男,1969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被告:朱丽梅,女,1971年3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原告朱敏与被告林金国、朱丽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朱敏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依法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朱敏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亦无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敏负担。审判员  林文良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林立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