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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民申1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天津市乐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边德水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天津市乐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边德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民申18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天津市乐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精武镇吴庄子村幸福里五条胡同2号。法定代表人:安立将,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爱国,天津瑞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边德水,男,1966年8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西青区。再审申请人天津市乐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边德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1民初61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天津市乐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1、撤销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1民初611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驳回边德水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审诉讼费、保全费及其他费用全部由边德水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本案中边德水仅提供了天津市乐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安立将个人签字的四张借条,除此之外再无其他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九条明确指出,单纯仅凭借条来确定民间借贷的事实,应结合其他证据进行佐证来确定。而一审法院在审理时并未要求边德水提供其他借贷关系成立的相关证据,仅凭四张借条就作出结论不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天津市乐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是否承担担保责任,是否已过担保期间等事实,一审法院没有进行任何论述,因此认定天津市乐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缺乏证据证明。另一审法院在送达程序上不符合法律规定,开庭送达程序一审卷内不存在。一审法院遗漏了天津市乐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安立将参加诉讼,因此一审法院程序不合法。综上,天津市乐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再审。边德水提交意见认为:边德水与天津市乐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安立将系朋友关系,借钱事实存在,同意一审法院判决,不同意天津市乐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天津市乐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其法定代表人安立将书写的借条上加盖公章,一审法院认定天津市乐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系连带责任保证人,因此判令天津市乐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偿还边德水借款本金及利息,处理妥当。现天津市乐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一审判决基本事实缺乏证据、适用法律错误、法律程序违法为由提出再审申请,但其未能提供新的证据,因此对天津市乐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天津市乐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潘存杰审判员  张秀云审判员  曹津宝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惠明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