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92民初299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方伟与武汉新业商品砼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伟,武汉新业商品砼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92民初2991-1号原告:方伟,男,汉族,1983年5月17日出生,住武汉市江夏区。被告:武汉新业商品砼有限责任公司,工商登记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九峰乡建强村特8号,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武汉市江夏区庙山开发区阳光大道(湖北蓝海市政工程公司内)。法定代表人:杨洪,总经理。原告方伟诉被告武汉新业商品砼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12日作出(2017)鄂0115破申3号民事裁定书,受理杨世界对被告的破产清算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的规定,本案应中止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程 静人民陪审员 程传耀人民陪审员 郑昌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燕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