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087民初38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肖泽益与湖北宜化松滋肥业有限公司、湖北容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泽益,湖北宜化松滋肥业有限公司,湖北容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087民初388号之一原告:肖泽益,男,汉族,1969年2月14日出生,枝江市人,住湖北省枝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艾天彬,湖北省枝江市中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湖北宜化松滋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松滋市陈店镇全心村(临港工业园通港大道旁)。法定代表人:曹欣,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春来,该公司员工。一般授权代理。被告:湖北容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区走马岭走新路601号(13)。法定代表人:陈德才,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泽益与被告湖北宜化松滋肥业有限公司、湖北荣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泽益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被告湖北宜化松滋肥业有限公司非本案适格被告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湖北宜化松滋肥业有限公司、湖北荣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肖泽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泽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887元,减半收取10944元,由原告肖泽益承担。审判员 李成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曾晓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