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03民初31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4-02
案件名称
刘献忠与孔俊杰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献忠,孔俊杰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03民初3143号原告:刘献忠,男,汉族,住许昌市魏都区。被告:孔俊杰,男,汉族,住许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任会强,男,许昌市建安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献忠诉被告孔俊杰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6日以需要重新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所提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献忠撤回对被告孔俊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48元、减半收取374元,由原告刘献忠承担。审 判 长 李恒干审 判 员 杨继民人民陪审员 王法秀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高春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