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9刑初16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李琴华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琴华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09刑初1608号公诉机关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琴华,女,1973年8月5日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苏州市吴江区。被告人李琴华曾因吸食毒品,于2014年7月3日被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被告人李琴华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8月22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0月26日羁押于苏州市吴江区看守所。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吴江检诉刑诉〔2017〕16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琴华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10月18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秀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琴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7月中旬至2017年8月21日期间,被告人李琴华在其位于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某小区车库内,采用烫吸的方式,3次容留陈某1(另行处理)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具体分述如下:1.2017年7月中旬一天晚上,被告人李琴华在上述地点,采用上述方式,容留陈某1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1次。2.2017年7月中旬一天晚上,被告人李琴华在上述地点,采用上述方式,容留陈某1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1次。3.2017年8月21日下午,被告人李琴华在上述地点,采用上述方式,容留陈某1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1次。2017年8月22日,被告人李琴华因吸食毒品嫌疑被查获,后如实供述了自己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为证实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李琴华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琴华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请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李琴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照片、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户口本、发破案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吸毒成瘾认定意见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人口信息、证人陈某1、陈某2的证言笔录、辨认笔录、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琴华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应予以惩处。被告人李琴华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琴华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0月26日起至2018年3月2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丽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石振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