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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22执5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孙峰与张毅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扣划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峰,张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22执519号申请执行人:孙峰,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张毅,男,汉族,居民。本院在执行孙峰与张毅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9月11日被执行人张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毅未履行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毅存款,具体数额以协助扣划通知书为准。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黄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