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22执5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孙峰与张毅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扣划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峰,张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22执519号申请执行人:孙峰,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张毅,男,汉族,居民。本院在执行孙峰与张毅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9月11日被执行人张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毅未履行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毅存款,具体数额以协助扣划通知书为准。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黄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