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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403执恢2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杨廷俊、枣庄中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廷俊,枣庄中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403执恢210号申请执行人:杨廷俊,男,1963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峄城区。被执行人:枣庄中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市中区鑫昌路,组织机构代码:16452034-4。法定代表人:周广东,总经理。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廷俊与被执行人枣庄中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9月27日在淘宝网司法网络拍卖平台对被执行人枣庄中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枣庄市市中区鑫昌路芙蓉岛超市两间、宏发汽配两间门市房进行公开拍卖。2017年10月10日,买受人杨列萌(身份证号:)以1344000元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一、位于枣庄市市中区鑫昌路芙蓉岛超市两间、宏发汽配两间门市房的所有权归买受人杨列萌()所有。房屋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杨列萌时起转移。二、买受人杨列萌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泉涌审 判 员  张 勇代理审判员  刘 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任 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