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2801民初17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代云与王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格尔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云,王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801民初1793号原告:代云,男,1985年3月17日生,汉族。被告:王成,男,40岁,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代云与被告王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其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代云负担。审判员季海青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申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