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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92执1058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中信逸百年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湖北亿龙源食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信逸百年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湖北亿龙源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92执1058号之三申请执行人中信逸百年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鲁巷绿化广场东南侧光谷资本大厦一楼。法定代表人:孙杨阳,董事长。被执行人湖北亿龙源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州经济开发区伙源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朱淑君,董事长。关于中信逸百年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北亿龙源食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鄂武东开民二初字第008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湖北亿龙源食品有限公司在工商银行襄阳长征路支行账户18×××16的银行存款7686590元;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海燕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廖松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