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3民初30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某控股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某控股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3民初3020号原告:陈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被告:某控股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楚某。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某控股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陈某某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4381元,免予收取。审判员 毛国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