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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3民初30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某控股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某控股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3民初3020号原告:陈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被告:某控股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楚某。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某控股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陈某某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4381元,免予收取。审判员  毛国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