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81民初119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瑞安五洲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李香妹、戴学仁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瑞安五洲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李香妹,戴学仁,戴齐本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81民初11937号原告:瑞安五洲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法定代表人:颜锡伍,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王晓圆、戴华锋,系原告公司员工。被告:李香妹,女,1965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被告:戴学仁��男,1962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被告:戴齐本,男,1994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瑞安五洲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香妹、戴学仁、戴齐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瑞安五洲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受理费,又未提出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张丽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刘淑慧?PAGE??PAGE?-1-?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