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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81民初119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瑞安五洲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李香妹、戴学仁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瑞安五洲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李香妹,戴学仁,戴齐本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81民初11937号原告:瑞安五洲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法定代表人:颜锡伍,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王晓圆、戴华锋,系原告公司员工。被告:李香妹,女,1965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被告:戴学仁��男,1962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被告:戴齐本,男,1994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瑞安五洲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香妹、戴学仁、戴齐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瑞安五洲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受理费,又未提出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张丽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刘淑慧?PAGE??PAGE?-1-?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