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2行初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李新与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沈阳铁路局长春电务段人社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新,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沈阳铁路局长春电务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吉0102行初75号原告李新,女,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被告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地址:长春市亚泰大街3336号。法定代表人曹宇光,厅长。委托代理人王超,该单位行政审批办公室科员。委托代理人贾达光,吉林大旭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沈阳铁路局长春电务段,地址:长春市铁路春铁大厦辽宁路1号C2座7层。法定代表人史维利,段长。委托代理人刘玉洁,该单位劳动人事科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韩芳,该单位劳动人事科工作人员。原告李新诉被告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第三人沈阳铁路局长春电务段人社行政管理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新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新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 壮代理审判员 李牧哲人民陪审员 陈国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常万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