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2执恢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分行与李艳华、李晨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分行,李艳华,李晨,姚光辉,刘嫦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2执恢3-1号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分行,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联谊路86号。负责人胡海,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资江,男,该行职工,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委托代理人周香,湖南唯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艳华,男,汉族,1972年7月30日出生,住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被执行人李晨,女,汉族,1974年4月8日出生,住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系李艳华之妻。被执行人姚光辉,男,汉族,1969年3月6日出生,住湖南省邵东县。被执行人刘嫦娥,女,汉族,1969年4月26日出生,住湖南省邵东县。系姚光辉之妻。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分行与被执行人李艳华、李晨、姚光辉、刘嫦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5日作出(2014)株中法民二初字第102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书已生效并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李艳华、李晨、姚光辉、刘嫦娥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诉讼过程中,本院依法进行了财产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姚光辉、刘嫦娥、李艳华、李晨名下财产。2016年9月申请人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分行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拍卖查封财产,以维护其合法权益。2016年9月5日本院依法本院依法委托湖南鑫利丰拍卖有限公司拍卖查封房产。2017年9月5号,被执行人姚光辉、刘嫦娥名下被查封的房产已经全部拍卖。李艳华、李晨名下财产暂时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审查,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株中法民二初字第10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 莉审判员 姜慧云审判员 罗 旿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 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