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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604执2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丹东鸭绿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丹东华益丝绸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丹东鸭绿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丹东华益丝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604执275号申请执行人:丹东鸭绿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市振安区。法定代表人:宫本强,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宫新国,辽宁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丹东华益丝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丹东市振安区。法定代表人:徐玲,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业明,辽宁天晓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丹东鸭绿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丹东华益丝绸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辽0604民初112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丹东华益丝绸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丹东鸭绿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丹东华益丝绸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库房使用费539000元并将库房内物品清空后返还给申请执行人丹东鸭绿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9400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丹东华益丝绸有限责任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丹东华益丝绸有限责任公司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实申报财产,并已将被执行人丹东华益丝绸有限责任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被执行人丹东华益丝绸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无其他银行存款、车辆、房屋、股权可供执行。本案库房使用费539000元及案件受理费9400尚未执行到位。因库房内物品所有权人并非本案被执行人丹东华益丝绸有限责任公司财产,被执行人丹东华益丝绸有限责任公司无力承担清空费用,申请执行人也不愿意垫付相关费用,暂时无法清空。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及被执行人丹东华益丝绸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调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丹东鸭绿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该公司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丹东华益丝绸有限责任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丹东鸭绿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丹东华益丝绸有限责任公司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丹东华益丝绸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进行调查,但未发现被执行人丹东华益丝绸有限责任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郭 丹执行员 刘志军执行员 李富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于蔚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