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405民特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王敏敏、李晓波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敏敏,李晓波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05民特51号申请人:王敏敏,女,汉族,1987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台儿庄区。申请人:李晓波,男,汉族,1974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台儿庄区。本院于2017年10月25日立案受理申请人王敏敏与李晓波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于2017年10月25日经台儿庄涉诉人民调解中心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王敏敏与李晓波同居所生男孩李一航由李晓波抚养。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王敏敏与李晓波于2017年10月25日经台儿庄涉诉人民调解中心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杨 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品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