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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3民初59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胡维江与韩文彬、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维江,韩文彬,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3民初5986号原告:胡维江,住河北省黄骅市。委托代理人:宋春岳,河北冀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宋丹,河北冀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文彬,住河北省黄骅市。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沧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负责人:冉文武,经理。原告胡维江与被告韩文彬、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胡维江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书,要求撤回对被告韩文彬、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胡维江的撤诉申请,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维江撤回对被告韩文彬、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伟伟承担。审判员  吴悦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吕慧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