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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26民初28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湖北新万兴瓷业有限公司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新万兴瓷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26民初2843号原告:湖北新万兴瓷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蕲春县赤东陶瓷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刘纪云,该公司经理。被告:郑。原告湖北新万兴瓷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郑文畅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湖北新万兴瓷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新万兴瓷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本院决定免收。审判员 陈 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怡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