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82民初19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华友天宇科技(武汉)股份有限公司与临湘市利丰农机销售有限公司、临湘市和顺农机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友天宇科技(武汉)股份有限公司,临湘市利丰农机销售有限公司,临湘市和顺农机专业合作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82民初1935号申请人:华友天宇科技(武汉)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法定代表人:程云华,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临湘市利丰农机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临湘市。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临湘市和顺农机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湖南省临湘市江南镇。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华友天宇科技(武汉)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临湘市利丰农机销售有限公司、临湘市和顺农机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额28万元或者被申请人的其他28万元价值的财产。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临湘市利丰农机销售有限公司、临湘市和顺农机专业合作社的银行存款28万元或等值财产,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17年10月26日至2018年10月25日止),逾期未续冻,将自动解除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谌海燕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