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5民初21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杨志敏与陈丽丽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志敏,陈丽丽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5民初2123号原告:杨志敏,女,1969年11月13日出生,住安平县被告:陈丽丽,女,1990年10月10日出生,住安平县。原告杨志敏诉被告陈丽丽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陈立立提出原告起诉的被告是陈丽丽,不同意参加诉讼,并提交了身份证复印件。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要有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志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3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韩锦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苏 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