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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521民初88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萍乡市欣荣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江西宜萍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分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分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萍乡市欣荣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江西宜萍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521民初887号之一原告:萍乡市欣荣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沿河东路。法定代表人:陈建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廖赛,江西萍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西宜萍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分宜县杨桥镇卷山村。法定代表人:张建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甘水文,江西天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萍乡市欣荣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江西宜萍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9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的债权人萍乡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宣告被告破产清算还债,本院经审查后已裁定受理该破产清算申请。现原告已依法向破产清算组申报了债权,破产清算组对其债权进行审查并予以确认,且已经债权人会议通过。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问题已经通过破产还债程序得到依法处理,本案已没有继续进行下去的必要,依法应终结本案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原告萍乡市欣荣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已经预交的案件受理费8082元,不予退还。审判员  姜志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任丽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