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5381民初25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罗定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陆嘉颖、陆煜鸣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定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陆嘉颖,陆某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5381民初2510号原告罗定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罗定市附城镇。法定代表人杨文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葆炫,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安焕文,该公司职员。被告陆嘉颖,男,汉族,1971年8月19日出生,住罗定市连州镇。被告陆某,男,汉族,2014年10月28日出生,住罗定市连州镇。法定代理人陆嘉颖,男,汉族,1971年8月19日出生,住罗定市连州镇。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定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陆煜鸣、陆嘉颖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罗定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在接到通知后七日内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和《人民法院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肖容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宇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