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02执9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宋先敬、孙莉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先敬,孙莉,赵英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02执982号申请执行人:宋先敬,男,1974年1月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东营市东营区。被执行人:孙莉,女,1962年8月2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青岛市市南区。被执行人:赵英杰,男,1991年6月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青岛市市南区。本院在执行宋先敬与被执行人孙莉、赵英杰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案件款730402.9元。本院查询了银行存款、车辆及房产,扣划了被执行人股权分红142280元、剩余案款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信息。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孙莉、赵英杰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并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在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法院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丽审判员 张立忠审判员 高 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泽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