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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81执恢3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李廷诚、罗桂芳、夏茂娜、李冬川申请执行王元保、张正礼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廷诚,罗桂芳,夏茂娜,李冬川,王元保,张正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81执恢318号申请执行人李廷诚,男,汉族,生于1948年10月25日,住四川省阆中市。申请执行人罗桂芳,女,汉族,生于1951年11月26日,住四川省阆中市。申请执行人夏茂娜,女,汉族,生于1983年2月27日,住吉林省德惠市。申请执行人李冬川,男,汉族,生于2007年2月1日,住吉林省德惠市。(系申请人夏茂娜之子)被执行人王元保,男,汉族,生于1959年8月4日,住四川省阆中市。被执行人张正礼,男,汉族,生于1972年2月29日,住四川省阆中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廷诚、罗桂芳、夏茂娜、李冬川申请执行王元保、张正礼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阆中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阆民初字第11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王元保、张正礼现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 斌审判员 汪椿林审判员 马 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济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