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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02民初38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李本江与攀枝花市慧都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本江,攀枝花市慧都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402民初3851号原告:李本江,男,汉族,1954年10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米易县。被告:攀枝花市慧都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殷光龙,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本江诉被告攀枝花市慧都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本江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本江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本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李本江负担审判员 戴 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孟宸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