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21民初21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冷喜全与张康、张玉华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冷喜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21民初2107号起诉人:冷喜全,现住镇赉县。2017年10月24日,本院收到冷喜全的起诉状。起诉人冷喜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张康、张玉华履行担保义务偿还欠款23000元,并支付利息。事实和理由:2014年5月7日,张康、张玉华为冷喜全提供担保,在冷喜全处借款23000元,约定6月7日还款,到期后冷喜全多次索要未果。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起诉人冷喜全诉张康、张玉华履行担保义务问题已经本院作出判决。经查本院2014年12月18日作出的(2014)镇民一初字第509号民事判决书中,冷喜全针对本案所涉债务要求张康、张玉华承担担保责任的诉讼请求已被驳回,该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对冷喜全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韩 冬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忠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