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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81民初74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陈某与韦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韦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181民初7407号原告:陈某,女。委托诉讼代理人:华镇生,丹阳市申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韦某1,男。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陈某与被告韦某1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黄文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华镇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韦某1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2、婚生女韦某2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育费、教育费、医疗费的二分之一;3、本案诉讼费各半承担。事实和理由:2003年农历三月初六原、被告相识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2004年生育一女韦某2。婚后一段时间,夫妻感情尚可,但后来发现被告参与赌博,并将家里贵重物品卖掉偿还赌债,为此夫妻间经常发生争吵、打架,被告在外做手艺,但无钱回家,对家庭及小孩不尽义务,现原、被告已分居,夫妻感情已破裂,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韦某1未应诉答辩亦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3年农历三月初六相识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名韦某2,现随被告的父母生活,在某中学上初二年级。近年来,由于被告参与赌博,原、被告为此产生纷争,2017年7月双方分居生活,原告于2017年8月10日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以上事实有结婚证原件一份、被告出具给原告保证书原件三份及当事人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后夫妻感情一度尚好。近年来,被告参与赌博,致使夫妻关系不和,其责任在被告。今后,只要被告改掉赌博恶习,双方互相信任,遇事加强沟通,多从有利于女儿健康成长出发,夫妻关系是可以改善并和好的。被告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可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为维护社会家庭关系的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陈某与被告韦某1离婚。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帐号:11×××61)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黄文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贺 丽附本判决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