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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行终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王淑媛其他行政行为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淑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内07行终33号上诉人(起诉人)王淑媛,女,194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委托代理人张金瑞(与王淑媛系夫妻关系),男,1942年8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上诉人王淑媛因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扎兰屯市人民法院(2017)内0783行初1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王淑媛上诉称,上诉人自1980年调到某某厂医院任出纳员(干部岗位),1983年4月9日,因医院财务室被盗受到不公正的开除干部队伍处分。经信访申诉于1987年7月11日取消开除干部队伍处分。1992年上诉人被按工人身份办理了退休,上诉人是扎兰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管理的干部,应按干部身份退休,不应按工人身份办理退休。关于2012年3月28日扎兰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上诉人出具的《关于对王淑媛信访问题的答复》,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十款”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的规定。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扎兰屯市人民法院(2017)内0783行初18号行政裁定,判令扎兰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恢复上诉人为事业单位退休,按国家标准补发上诉人自2000年1月至2017年9月的退休工资差额。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淑媛要求恢复干部身份,按照事业单位干部退休工资标准落实退休待遇并补发工资的诉求,是原扎兰屯市某某厂对职工干部身份待遇的历史遗留问题,上诉人王淑媛已于1992年按照职工身份办理了退休手续,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其诉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十款规定的情形,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另,上诉人王淑媛一直通过信访程序主张权利,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受理信访事项的行政管理机关以及镇(乡)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意见或者不再受理决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请示的批复》([2005]行立他字第4号)第二项”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据《信访条例》作出的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和不再受理决定,信访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答复,对上诉人王淑媛因扎兰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据信访程序作出的答复而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综上,上诉人王淑媛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其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作出的不予立案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于 兰审判员 张吉春审判员 臧旭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芳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