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执56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重庆泉海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重庆泉海机械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威浩齿轮有限责任公司,张水泉,刘吉芬,张恒瑞,张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56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场东路20号滨海金融街E3-C-301室。法定代表人:万钧,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博,男,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重庆泉海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大兴镇交通街。法定代表人:张水泉。被执行人:重庆市威浩齿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工业园区青杠组团塘坊片区。法定代表人:张恒瑞。被执行人:张水泉,男,1965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被执行人:刘吉芬,女,1962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被执行人:张恒瑞,男,1987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被执行人:张维,女,1985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泉海机械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威浩齿轮有限责任公司、张水泉、刘吉芬、张恒瑞、张维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7月12日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重庆泉海机械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威浩齿轮有限责任公司、张水泉、刘吉芬、张恒瑞、张维履行本院作出的(2016)津0116民初第153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以下义务:向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支付未付租金57424元、违约金31596.17元;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对编号为CNGZRZ00002320141163的《融资租赁合同》项下型号规格为C41-1000KG的空气锤一台享有所有权,被执行人重庆泉海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应返还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上述设备;上述被执行人依法应当承担案件受理费2548元、公告费260元、迟延履行利息,向本院支付执行费1277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亦未在指定时间内向本院报告其财产状况。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其高消费,并已向其送达执行决定书。本院通过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或投资权益,查询到被执行人有车辆信息,但未能实际控制。在不动产登记中心,本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不动产登记记录。现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向本院申请终结(2016)津0116民初第153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津0116民初第153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恩生审判员 孙占江审判员 尹立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营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