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981执16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李凤、李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凤,李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981执1627号申请人李凤,女,汉族,1964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被执行人李玉,女,1960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李凤与李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闽0981民初361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偿还申请人欠款400000元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询了银行、房产、工商、土地、车辆等部门,本院查封并拍卖了被执行人所有的车辆,申请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981民初36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义务向本院申报财产情况以及主动履行法律义务,若经本院调查核实被执行人有财产未申报又未履行义务的,本院将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罚款、拘留等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相关部门处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曦审 判 员  刘瑞方代理审判员  蔡庆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姗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