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2民初103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王佳岚与罗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佳岚,罗鑫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2民初10355号原告:王佳岚,女,1990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剑波、施萍,浙江正大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鑫,男,1994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城县,原告王佳岚诉被告罗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佳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财产保全费320元,合计520元,由原告王佳岚负担。审 判 员 盛 跃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赵 飞书 记 员 王银芳-?PAGE?2?-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