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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民初230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安徽海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与王军甫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海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王军甫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23025号原告安徽海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营业场所郑州市金水区中州大道468号八方实业西户三楼。负责人初征,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武正干,男,汉族,1981年11月13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被告王军甫,男,汉族,1976年3月4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海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诉被告王军甫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海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后,由原告安徽海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承担。审判员 房 舒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胡雪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