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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22民初50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徐壮与田圳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壮,田圳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2民初5005号原告:徐壮,男,1995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萧县。被告:田圳,男,1994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壮诉被告田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徐壮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徐壮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壮撤回对被告田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27元,减半收取164元,由原告徐壮承担。审判员  宋治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肖凤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