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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民终131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郑州市上街区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许建国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州市上街区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许建国,许鸿魁,许鸿朝,郑州市上街区影剧院,郑州市上街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民终1315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市上街区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法定代表人:陈丽敏。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浩,河南聚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建国,男,1939年12月13日出生,满族,住郑州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鸿魁,男,1963年10月9日出生,满族,住郑州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鸿朝,男,1970年6月22日出生,满族,住郑州市金水区。原审被告:郑州市上街区影剧院,住所地郑州市上街区。法定代表人:邵彦斌。原审被告:郑州市上街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住所地郑州市上街区。负责人:杨晓东。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晓华,女,1968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系该单位员工。上诉人郑州市上街区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上街国资办)因与被上诉人许建国、许鸿魁、许鸿朝、原审被告郑州市上街区影剧院(以下简称上街影剧院)、郑州市上街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以下简称上街文广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2017)豫0106民初5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街国资办及委托代理人周浩,被上诉人许建国、许鸿朝,上街影剧院法定代表人邵彦斌,上街文广局员工赵晓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街国资办上诉请求为: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一二审的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被上诉人亲属马秀荣的用人单位是上街影剧院。上诉人并非用人单位也不是上街影剧院改制的主管单位,也没有接收影剧院改制资产,原审法院判决上街国资办承担共同付款没有事实依据。2、原审法院依据《关于成立区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通知》和《郑州市上街区影剧院改制预案》确认上街国资办承担共同付款义务没有法律依据。《关于成立区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通知》文件仅是上街国资办成立的依据,上街国资办作为国有资产的管理部门对外承担债务必须按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郑州市上街区影剧院改制预案》是上街影剧院的主管部门上街广电局制定并经过上街影剧院全体职工商议通过的文件,上街国资办并未参与其中。且上街影剧院没有根据“改制文件”将资产移交上街国资办。根据“改制文件”第六条第六项内容“改制前所发生的医疗费不予报销”因此,被上诉人主张报销改制前的医疗费没有任何依据。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判决显失公平。被上诉人许建国二审辩称其已故妻子马秀荣的安葬费等都是上街国资办出的。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被上诉人许鸿朝二审辩称其母亲后事等都是上街国资办出了钱,且上街国资办作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接收了上街影剧院的资产,应当承担责任。一审法院查明:马秀荣系上街影剧院职工,1995年10月份退休,2011年1月17日病亡。2005年11月8日至2005年11月23日,马秀荣在郑州市上街区人民医院住院支出医疗费8929.2元;2006年8月10日至2006年9月9日,马秀荣在郑州市上街区人民医院住院支出医疗费3019.70元;2007年2月11日至2007年3月1日,马秀荣在中国长城铝业公司总医院住院支出医疗费3350.30元;2007年3月20日至2007年4月20日,马秀荣在郑州市上街区人民医院住院支出医疗费7586.80元,以上共计22886元。2013年1月25日上街广电局向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政府请示“郑州市上街区影剧院改制预案”,2013年2月18日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做出上政文(2013)21号《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关于郑州市上街区影剧院改制预案的批复》,同意上街广电局的改制预案,并要求上街广电局按照其呈报的《郑州市上街区影剧院改制预案》确定的改制程序,积极协调相关单位做好上街影剧院资产处置、职工安置等各项工作。《郑州市上街区影剧院改制预案》载明:“三、影剧院状况:郑州市上街区影剧院组建于1959年8月,属自收自支企业管理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邵彦斌。四、资产债权、债务情况及处置:上街区影剧院有关资产、债权、债务以委托的审计评估等社会中介机构审定结果为准。上街影剧院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按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将现有资产移交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接管,并由其承担债权债务。改制前,上街影剧院去世职工的抚恤金、丧葬费、遗属补助等相关待遇,由主管部门向国有资产部门申请,按国家相关标准拨付。鉴于影剧院欠缴职工社会保险金和未参加医疗保险的现状,参照有关政策,在改制时由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一次性补缴该单位改制前欠缴的职工社会保险金;关于职工参加医保及享受待遇事宜,根据郑政(2001)21号文件第14条规定,参照有关政策,在改制时一次性提留该单位三年的医疗保险金(此前发生的费用不予报销),按规定比例纳入职工个人账户,以保障职工的切身利益。”上街影剧院陈述称,其未为其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职工住院有上街影剧院按照住院费用的85%为其报销,门诊费用按工龄予以报销。因上街影剧院资金问题,2005年11月至2009年5月期间的医疗费均未予以报销,许建国多次找其报销马秀荣的医疗费。一审庭审中,许建国称,其未参加上街影剧院职工大会对改制预案的表决。一审法院另查明:2007年11月20日郑州市上街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出具《关于成立区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的通知》(上编[2007]34号),载明:撤销区财政局内设机构国有资产管理科、区债权债务管理办公室,成立郑州市上街区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事业单位;隶属区财政局领导。许建国与马秀荣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二子,长子许鸿魁,次子许鸿朝。一审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马秀荣于1995年10月份从上街影剧院退休,其与上街影剧院存在劳动关系,上街影剧院在马秀荣工作期间未为其缴纳职工医疗保险费,违反法定义务,××后享受不到应有的补贴,故上街影剧院应对马秀荣因此产生的损失承担赔偿义务。现马秀荣已经死亡,故其继承人有权向上街影剧院主张相关权利。现原告诉请被告支付马秀荣应当取得的门诊医疗费和住院费共计37069.84元(住院医疗费20869.84元、门诊医疗费16200元)。住院医疗费原告主张在扣除其起付标准后按97%计算,但其未扣除非医保用药部分,对其主张的计算方式不予确认。依原告提交的郑州市上街区人民医院及中国长城铝业公司总医院出具的四张住院票据载明的金额共计22886元及庭审中影剧院确认的“职工住院影剧院按照住院费用的85%为其报销”的内容,对原告主张的住院期间医疗费确认为19453.1元(22886元×85%)。关于原告主张的门诊医疗费16200元,因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马秀荣的退休费数额,也未提交证据证明马秀荣已支付的门诊费用数额,故对原告关于门诊医疗费的诉请不予支持。上街国资办以“国资办不是马秀荣用人单位,也并非影剧院改制的主管部门,根据改制方案改制前所发生的医疗费不予报销,原告根据改制方案内容领取了相应抚恤金、丧葬费等待遇,原告所主张的劳动争议纠纷超过法律规定的一年诉讼时效”等为由提出抗辩,上街文广局以“2009年11月份影剧院划归广电局,2013年初对影剧院进行了改制,在改制预案第六条对医药费进行了明确规定,在此前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为由提出抗辩。一审庭审中上街影剧院自认原告许建国多次找其法定代表人邵彦斌报销马秀荣的医疗费,故确认原告的诉请未超过诉讼时效。依据郑州市上街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成立区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的通知》(上编[2007]34号)、《郑州市上街区影剧院改制预案》、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做出的上政文(2013)21号《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关于郑州市上街区影剧院改制预案的批复》载明的内容确认应由上街国资办与上街影剧院共同对上述上街影剧院应向许鸿魁、许鸿朝、许建国支付的医疗费损失19453.10元承担支付义务;许鸿魁、许鸿朝、许建国主张上街文广局承担支付义务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一审庭审中许鸿魁、许鸿朝均表示放弃对马秀荣门诊医疗费、住院费的继承,故上述确认的医疗损失费19453.10元归许建国所有。一审判决:1、上街影剧院、上街国资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许建国支付医疗损失费19453.1元;2、驳回许建国、许鸿魁、许鸿朝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街影剧院、上街国资办负担。本院二审期间,对案件事实和证据相关问题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和质证。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用人单位必须参加社会保险,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马秀荣原是上街影剧院员工,根据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政府批准的《郑州市上街区影剧院改制预案》,上街影剧院的资产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接管,并由其承担债权债务和补缴职工社会保险金,故马秀荣的医疗费用应由上街国资办负担。上街国资办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郑州市上街区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王 季审判员 邢彦堂审判员 王东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尹少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