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722执6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曹云占与张东亮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云占,张东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2执644号申请执行人曹云占(412825196512092516),男,1965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被执行人张东亮(412825197706290013),男,1977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本院在执行曹云占与张东亮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张东亮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张东亮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曹云占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冯华彬审判员  耿贺年审判员  翟光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洪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