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4民初89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范文永与朱永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文永,朱永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4民初8940号原告:范文永,男,1984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永康市。委托代理人:胡帅,永康四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永强,男,1977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永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文永与被告朱永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范文永未按时交纳诉讼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应昕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孙莉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