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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4民初89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范文永与朱永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文永,朱永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4民初8940号原告:范文永,男,1984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永康市。委托代理人:胡帅,永康四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永强,男,1977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永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文永与被告朱永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范文永未按时交纳诉讼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应昕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孙莉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