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13执保3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许丁上、厦门丸美播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丁上,厦门丸美播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13执保333号申请人:许丁上,男,1979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被申请人:厦门丸美播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火炬高新区(翔安)产业区翔星路96号建业楼A座北605A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MA34961G9R。法定代表人:洪辉格。申请人许丁上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厦门丸美播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价值100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申请人许丁上以保证金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许丁上以为防止被申请人厦门丸美播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在案件立案、审理前转移财产,影响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为由所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厦门丸美播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价值100000元的范围内予以查封、冻结(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或协助执行通知书)。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许丁上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员 (吴晓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许丽 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