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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891刑更7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4

案件名称

罪犯黄忠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沙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洋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忠

案由

抢夺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沙洋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891刑更719号罪犯黄忠,男,生于1987年11月25日,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湖北省建始县人,现在湖北省沙洋长林监狱服刑。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11日作出(2012)鄂建始刑初字第000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忠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执行中,2015年12月14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九个月,并于同年10月缴纳罚金人民币15000元。执行机关湖北省沙洋长林监狱于2017年9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于2017年10月12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北省沙洋长林监狱因罪犯黄忠在服刑中获监狱三次表扬、四次记功,并被评为2015年度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并提出奖励证明及有关证明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黄忠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此,获监狱三次表扬、四次记功,并被评为2015年度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2016年10月28日退缴赃款人民币28000元。上述事实有湖北省沙洋长林监狱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悔改表现具体事实认证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干警讨论记录、罪犯小组鉴定及罪犯改造表现个人小结、建始县人民法院出具的该犯退赃款的证明等证据予以证明,均证实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所列证据经查证属实。本院认为,罪犯黄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赃款已退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忠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21年11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军审判员 周永平审判员 叶小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鲁习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