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03执140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福建省中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福州缔傲科技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省中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福州缔傲科技有限公司,金乃明,吴世波,林燕平,金福顺,韦海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03执140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福建省中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鳌峰街道连江中路东侧与曙光支路交叉处百联大厦20层01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674005748M。法定代表人:颜玲,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亮,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福州缔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前横南路43号东景家园1#楼21店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11724206186W。法定代表人:金乃明。被执行人:金乃明,男,1974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柘荣县,被执行人:吴世波,男,198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柘荣县,被执行人:林燕平,女,1984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柘荣县,被执行人:金福顺,男,1982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柘荣县,被执行人:韦海燕,女,1989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柘荣县,本院在执行福建省中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福州缔傲科技有限公司、金乃明、吴世波、林燕平、金福顺、韦海燕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除发现被执行人金乃明与金福顺共同所有的座落于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东城边街X号(原东城边街东侧与温泉支路交叉处)恒宇国际X楼X层X、X、X商务办公;被执行人金乃明所有的座落于福建省闽侯县南屿镇旗山路X号旗山文城X楼X复式单元等房产(本院依法查封上述房产的权属)外,未发现六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等信息。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金乃明、金福顺名下虽有房产,但短期内无法处置终结。而六被执行人名下又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虽经本院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仍未能有效执结,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或由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小榕审判员 王 波审判员 钱苏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 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