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3刑初5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周文太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文太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103刑初584号公诉机关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文太,公民身份号码×××,文盲,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公主岭市,住址同上。因涉嫌盗窃,于2017年8月5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现因涉嫌盗窃,于2017年8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一看守所。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长宽检刑检刑诉[2017]5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文太犯盗窃罪,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晓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文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8月5日8时许,被告人周文太在长春市宽城区黑水路批发一期17号摊位盗窃被害人曲某销售的女士内裤33条,价值人民币165元。随后,被告人周文太在长春市宽城区黑水路远东批发二期二门13号摊位盗窃被害人候某销售的女式单肩背包一个,价值人民币35元。随后,被告人周文太在长春市宽城区光复路国贸批发商城1—123号摊位盗窃被害人丁某销售的塑料梳子5把,价值人民币10元。综上,被告人周文太盗窃3次,数额合计人民币210元。案发后,上述赃物已被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相应被害人。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到案经过,常住人口查询,电话查询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鉴定意见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告知笔录,执行回执,被害人曲某、侯某、丁某陈述,被告人周文太的供述,价格鉴定结论书,指认现场笔录。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周文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5日8时许,被告人周文太在长春市宽城区黑水路批发一期17号摊位盗窃被害人曲某销售的女士内裤33条,价值人民币165元。盗窃长春市宽城区黑水路远东批发二期二门13号摊位被害人候某销售的女式单肩背包一个,价值人民币35元。盗窃长春市宽城区光复路国贸批发商城1—123号摊位被害人丁某销售的塑料梳子5把,价值人民币10元。案发后,所盗赃物已被公安机关扣押并返还被害人曲某、侯某、丁某。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文太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到案经过,常住人口查询,电话查询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鉴定意见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告知笔录,执行回执,被害人曲某、侯某、丁某陈述,被告人周文太的供述,价格鉴定结论书,指认现场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文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周文太当庭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第四十四条【拘役刑期的计算和折抵】、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文太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元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5日起至2017年11月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繁茂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