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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22执697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高青县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刘向贞行政处罚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青县国土资源局,刘向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2执697号之四申请执行人:高青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高青县黄河路99号。法定代表人:郭晓东,局长。被执行人:刘向贞,男,197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高青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青县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刘向贞国土资源行政处罚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刘向贞已主动缴纳罚款,申请执行人高青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10月16日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高青县人民法院(2017)鲁0322执697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蔡雁飞审判员  宋 杰审判员  孙爱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许 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