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5执11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陈小英与重庆双鼎汽车销售(集团)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小英,重庆双鼎汽车销售(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35执1145号申请执行人:陈小英,女,汉族,生于1969年3月1日,住重庆市垫江县。被执行人:重庆双鼎汽车销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582814003D。法定代理人:黄开万。申请执行人陈小英与被执行人重庆双鼎汽车销售(集团)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云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渝0235民初41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陈小英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重庆双鼎汽车销售(集团)有限公司返还陈小英所有的比亚迪牌汽车一辆,承担案件受理费794.00元。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并同日移交执行局。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要求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重庆双鼎汽车销售(集团)有限公司进行了相关查询,经核实被执行人重庆双鼎汽车销售(集团)有限公司的工商注册地在重庆市北部新区。该公司已搬迁,现无被执行人下落。本院前往被执行人重庆双鼎汽车销售(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开万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开州区了解情况。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开万只是户籍还在该村,现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陈小英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线索,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条件。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条件,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235执114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条件或线索时,可随时持(2016)渝0235民初4126号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余 勇审判员 李继平审判员 刘 放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 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