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财保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张家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一路支行、张家口市京仪钰龙机器制造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家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一路支行,张家口市京仪钰龙机器制造有限公司,张家口市山青设施电力通讯有限公司,张玉林,赵春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财保9号申请人:张家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一路支行,住所地张家口桥东区五一路97号。法定代表人:孙志文,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旭晨,男,张家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员。被申请人:张家口市京仪钰龙机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万全区孔家庄镇张家口产业集聚区。法定代表人:赵春玲。被申请人:张家口市山青设施电力通讯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经济开发区流平寺村。法定代表人:张玉根。被申请人:张玉林,男,住张家口经济开发区。被申请人:赵春玲,女,住张家口经济开发区。申请人张家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一路支行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张家口市京仪钰龙机器制造有限公司、张家口市山青设施电力通讯有限公司、张玉林、赵春玲的所有现金72,960,625.30元或同等价值财产予以查封、冻结。对此,张家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金额为72,960,625.30元的担保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家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一路支行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张家口市京仪钰龙机器制造有限公司、张家口市山青设施电力通讯有限公司、张玉林、赵春玲的所有现金72,960,625.30元或同等价值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张家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一路支行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长 姜红有审判员 王 潇审判员 刘亚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静伟 关注公众号“”